大众网记者周琛菏泽报道
7月8日,菏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2024年度菏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受雇于包工头的农民工如果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农民工在工地干活一般是受雇于包工头,与工程承揽方建筑公司之间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甚至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农民工如果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党支部书记楚军:在工伤认定案件中,一般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有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性规定作出补充。如果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此,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劳动保护等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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