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民吕先生向大象新闻·大象帮求助,他在2025年12月驾车途中遭遇一辆陌生黑色路虎车连续8次别停,最终引发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严重。事发后,交警认为路虎车主涉嫌危险驾驶,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交警多次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未果。
吕先生向派出所报警立案,警方又以无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吕先生自己的车辆维修就要花费近10万元,因无法走保险流程理赔修车,维权陷入困境。

行驶中路虎车1分钟内8次别停奔驰最终发生追尾碰撞回忆起2025年12月10日的遭遇,吕先生仍心有余悸。吕先生向大象新闻记者讲述,当天12时41分,他驾驶一辆奔驰车正常行驶至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一辆黑色路虎车从右后方加速超车后,突然将他的车别停。
根据吕先生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当时道路前方畅通无阻,从12时41分53秒路虎车第一次突然变道超车别车,在不到1分钟的时间内,这辆路虎车先后8次急刹别停吕先生的奔驰。最后一次急刹车,吕先生避让不及,两辆车发生了追尾。

吕先生还提供了被别车前5分钟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画面中他的车辆始终正常行驶,并未出现该辆路虎车,双方此前也没有因行车产生摩擦。
交警未立案称“多次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被拒”公安局认定“无违法事实”事故发生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的民警到达现场。在调取行车记录仪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交警初步判定:这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
吕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交警并未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将通过法制科把案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6年1月14日,朝阳区交警大队向吕先生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调查后认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向朝阳区桂林路派出所移交案件,追究路虎车驾驶员孙某的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

然而,案件的移交过程并不顺利。2026年1月27日,吕先生接到朝阳区交警大队的电话,被告知他们已两次前往桂林路派出所、朝阳区分局法制大队沟通,且线上两次移送案件,均被拒绝。
1月28日,吕先生自行前往桂林路派出所报警,指控路虎车主寻衅滋事。1月31日,派出所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然而,2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向吕先生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吕先生不服,随后向交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申请了复议。
针对这起事故,从“危险驾驶”到“寻衅滋事”再到“没有违法事实”,警方的认定标准为何在短时间内多次变更?案件移交为何受阻?
2月25日,记者联系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民警详细记录了记者反馈的问题后表示“将由案件经办民警进行回复”。然而,截至记者发稿前,一直未收到回复。
2月26日,记者致电辖区桂林路派出所,接电话的民警表示,需要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进行报备后方可接受采访,并称没有分局的联系方式。
维权困局:事故造成的十余万元损失该由谁承担?
此次事故导致吕先生车辆损毁严重,4S店维修清单显示维修费用共计9.8万余元。
吕先生表示,因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无法启动理赔程序,车辆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吕先生还找机构对车辆折旧损失进行评估,两项损失合计近16万元,全部需自行承担,让他十分无奈。

吕先生希望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也让自己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律师: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并向路虎车主提起民事诉讼就吕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李巧菊律师,她认为:路虎车主多次恶意别停吕先生车辆的行为,有行车记录仪完整佐证,明显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警方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行为主观过错显著,客观上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交警最初的刑事案件定性符合事实。
案件移送多次受阻,警方后续认定与证据相悖、违反法定程序,且交警未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导致吕先生无法保险理赔,加重其损失。
吕先生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监督,要求重新调查;要求交警补开事故认定书以申请保险理赔;待相关认定作出后,通过民事诉讼向路虎车主索赔维修费、折旧费等全部损失。

最新进展: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就在吕先生维权陷入困境之际,案件迎来了转机。3月9日,吕先生告诉记者,3月3日他接到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的电话通知,告知他此前提交的刑事复议申请有了结果。“法制支队的民警在电话里告诉我,经过复议审查,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决定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重新调查。”吕先生向记者转述道,“按照正常程序,重新调查的结果预计在一个月内可能出炉。”大象新闻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来源:大象新闻
编辑:社会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