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号。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泰新能920985)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董事会秘书刘士超、财务总监于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永、刘士超、于平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王永、刘士超、于平应于2026年1月1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河北证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齐鲁壹点
编辑:财经 来源:东方资讯河北频道
